池州市编办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市人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责任
市编办主任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市编办综合科是分解交办、督查督办、协调审核的职能科室;涉及建议、提案内容的有关科室是具体承办科室。
第四条 办理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归口办理、务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交办。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或其他机关交由我办承办的建议、提案或代表、委员来信,由综合科进行分类登记,拟定办理意见,明确建议、提案办理的分管负责人、承办科室、办结时限等,呈编办领导批示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向有关科室交办。
(二)承办。承办科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审核。对不属本科室业务范围的建议或提案,应于2日内退回综合科,并说明情况,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科室。对于应由本科室承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弄清建议、提案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拟定具体办理方案,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写出答复意见。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协办科室提出协办意见,由承办科室汇总答复。
(三)督办。为保证按时完成承办任务,综合科对办理工作要及时督办,促进建议、提案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审查。综合科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答复格式等进行审核,承办科室拟定的答复意见报编办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五)沟通。对于属于我办的主办件,承办科室在正式答复前,要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以电话、书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直接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六)答复。经编办主任审定签发的答复函,统一以市编办的名义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报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部门。
(七)复查。为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科室要在办理工作基本完成后,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在答复中表示已经解决或准备解决的问题。复查结果与原答复意见有较大出入,或工作又有新进展的,由原承办科室拟文,重新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六条 答复要求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意见,应做到内容具体,格式规范,文字精练,态度诚恳。引用文件条文时,应将文件条文的具体内容陈述清楚,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具体样本见附件)。
(二)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并随答复件寄送征询意见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科、市人大人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联名提出的,应按照规定份数报送市政府提案科,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领衔人。
(三)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科室要认真分析原因,重新进行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答复,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承办科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属主办的应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其中需相关部门协办的,应在1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征求协办意见),属协办件的,应在15日内研究提出协办意见交主办单位。确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须经编办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八条 本规定由编办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