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池政办〔2011〕73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
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和《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厅[2009]39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对我市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池政秘[2011]163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集中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单独立项,考核结果分为严重违规、比较严重违规、一般违规、轻微违规和无违规5个等次。对考核结果违规等次实行扣分制,根据被考核单位违规违纪情况,相应从单位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1.5分、1分、0.5分和不扣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情况。
第七条 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包括:
㈠以审批资金、项目和物资,或者考核、评比和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㈡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
㈢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对口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㈣以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标准为依据,擅自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
㈤以口头打招呼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第八条 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的情况包括:
㈠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超机构限额设置或变相增设机构;
㈡擅自设立事业单位或者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㈢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或权限。
第九条 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包括:
㈠擅自调整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
㈡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数或领导职数;
㈢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
㈣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机关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三定”规定未落实情况包括:
㈠未严格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
㈡部门增加、取消、划转和下放的职责未落实到位;
㈢部门职责未细化分解落实到业务科室,科室责任不明确;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清、工作关系未理顺。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未落实情况包括:
㈠未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
㈡未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清理规范工作;
㈢未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12月20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复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视情邀请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参加。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单位自查情况以及复查情况,综合分析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整改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六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对我市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池政秘[2011]163号)和《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市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主要考核是否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严重违规、比较严重违规、一般违规、轻微违规和无违规5个等次,根据被考核单位违规情况,相应从单位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1.5分、1分、0.5分和不扣分。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由市编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查、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方式为主。全部考核工作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
㈠自查阶段(12月20日前完成)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照《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对本县(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自查表》,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将报告与《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自查表》一式二份报送市编办。
㈡复查阶段(2012年1月完成)
市编办成立考核小组,由市编办领导带队,邀请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参加,对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认真进行复查,对市直各部门采取抽查的方式,随机选取若干单位作为复查对象。复查主要采取“听”、“查”、“问”、“议”方式进行,以查为主。
听,即听取各县(区)政府或编委、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关于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汇报,总体把握被考核县(区)和部门整体工作情况。
查,即查阅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了解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问,即针对汇报情况和实地查阅文件、资料的情况,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对重点督查内容提出询问,并进行核实。
议,即考核小组根据复查情况,结合各地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㈢ 评定阶段(2012年2月完成)
根据单位自查报告、考核小组复查报告以及平时掌握的违规违纪情况,综合考虑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整改等情况,经市编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编办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审定,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编办将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附件: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池州市2011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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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等次 |
分值 |
考核内容 |
细化指标 |
评分标准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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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 |
2 |
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
以考核、评比和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
1、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扣减2分; 2、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不累计扣减分值,按2分扣减; 3、有不同等次考核内容的多项违规行为,扣减所对应的等次项目分值,多项扣减分值不累计,按较高等次扣减分值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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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 |
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超机构限额设置或者变相增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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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挂机构牌子,提高机构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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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
擅自调整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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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严重违规 |
1.5 |
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
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编制、领导职数 |
1、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扣减1.5分; 2、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不累计扣减分值,按1.5分扣减; 3、有不同等次考核内容的多项违规行为,扣减所对应的等次项目分值,多项扣减分值不累计,按较高等次扣减分值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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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 |
擅自设立事业单位或者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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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
超载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数或领导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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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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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未落实情况 |
未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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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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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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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等次 |
分值 |
考核内容 |
细化指标 |
评分标准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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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规 |
1 |
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 |
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或权限 |
1、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扣减1分; 2、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不累计扣减分值,按1分扣减; 3、有不同等次考核内容的多项违规行为,扣减所对应的等次项目分值,多项扣减分值不累计,按较高等次扣减分值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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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
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机关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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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三定”规定未落实情况 |
未严格执行各部门“三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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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规 |
0.5 |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扣减0.5分; 2、有本等次考核内容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不累计扣减分值,按0.5分扣减; 3、有不同等次考核内容的多项违规行为,扣减所对应的等次项目分值,多项扣减分值不累计,按较高等次扣减分值计。 |
主题词:机构 编制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