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编办〔2012〕51号
关于修订《池州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宣传
和调研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编办,九华山风景区政治处,机关各科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编办对《池州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宣传和
调研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加强工作交流,推进政务公开,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通知》(池编办[2010]3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对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总评。由市编办根据评分标准统计年度稿件得分结果,分别评选年度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考核评比范围:各县(区)编办、九华山风景区政治处、市编办各科室(局)。
第四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有相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制度健全,信息网络完善、通畅;
2、信息上报准确、全面及时,能完成年度信息报送及调研工作任务,全年稿件累计得分排名在前三名;
3、全年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要信息情况,信息报送过程中未发生泄密事件;
4、按照要求认真完成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工作作风扎实;
2、热爱信息宣传工作,有较强的信息采编、调研能力,能完成年度信息报送及调研工作任务,全年稿件累计得分排名在前五名;
3、全年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要信息情况,信息报送过程中未发生泄密事件;
4、按照要求认真完成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第六条 评分标准:
1、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调研文章、理论研讨文章或经验交流文章(2000字以上)等每篇计40分、在中央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20分;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篇计30分、在省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15分;在市级报刊发表的每篇计20分、在市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10分。
2、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信息稿件等每篇计25分、在中央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15分;在省级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0分、在省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10分;在市级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5分、在市编办网站等发表的每篇计5分。
3、被中央编办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稿件每件加25分;省编办领导批示的稿件每件加10分;市领导批示的稿件每件加10分。
4、对于市编办约稿无故不完成或延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凡发生紧急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的,每次扣10分。所报信息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5、同一篇稿件被多家刊物采用,原则上按最高层级标准计分,同一层级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 市编办综合科负责通报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各科室(局)稿件的采用和得分情况,年终提出评比与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提交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对评选出的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八条 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度机构编制管理综合考评范围。市编办各科室(局)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