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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 作者:事改办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7-1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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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池事改〔2016〕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和《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池发〔2014〕7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池政办〔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条件成熟的原则上在2016年底前转为企业或撤销。

二、改革思路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职能弱化、任务不足、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撤销机构、核销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登记。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6月-7月)

1、成立组织。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查组、政策法规组,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办公。各转制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转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开展调查摸底。各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改制单位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深入了解职工对转制的意见建议,为转制做好准备。

3、开展风险评估。各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预案。

4、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范围、内容、工作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制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为资产(产权)处置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转制单位资产权属不清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界定产权。

  (二)方案制定阶段(8月)

    转制单位拟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

1、转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编制、在编在岗人员、资产财务状况等。

2、明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式。

3、资产处置筹集改制成本。资产处置意见包括无形资产(事业单位资质)、土地资产、其他资产等处置,债权、债务清收等。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市国土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

4、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的衔接,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步骤等。

    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公示。

(三)方案批复阶段(9月)

转制方案于9月份报市事改办初审,市事改办按程序报市事改领导小组于9月底前完成审批。

  (四)方案实施阶段(10月)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具体工作,要按照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各单位要按照法定程序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做好转让国有产权、职工安置、新公司创立、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完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手续。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

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进行“回头看”,督促完善落实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行。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改革按目标任务完成。

  四、相关要求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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