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必须”
1、必须坚持“三个一”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编委集体研究后由编委会“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
2、必须坚持用编前置性审核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领导职数使用,须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以及超计划招录(考)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任)用、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不得纳入工资统发范围。
3、必须坚持机构限额、编制总量和领导职数配备“三个不突破”。
4、必须坚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因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在编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5、必须坚持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按照“规范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向市直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申报聘用计划。
“五严禁”
1、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
2、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3、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4、严禁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置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5、严禁以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