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池编办〔2012〕4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机构编制
实有人员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编办,九华山、开发区政治处,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根据省编办的统一部署和文件要求,经市编委领导同意,现将《池州市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核查工作。
2012年1月30日
池州市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52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按照夯实基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通过开展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核查,进一步摸清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底数和实有人数情况(含聘用人员),盘活用好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夯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最大效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核查范围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县乡两级作为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的重点。
三、核查内容
以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为基础,依托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网络,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一步核实、修改和完善,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机构设置情况的核查:主要核查机构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核查机构的名称、规格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审批文件一致;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挂牌机构、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机构分设等情况。
(二)编制核定情况的核查:主要核查编制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核查编制的类型、数量、结构比例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审批文件一致;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核批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等情况。
(三)职数核定情况的核查:主要核查职数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核查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数的数量、职级和高配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审批文件一致;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核批职数,超规格核定职数等情况。
(四)实有人员情况的核查:主要核查实有人员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核查实有人员各项指标信息的完整、准确,掌握机关工勤人员数量和从事的具体岗位。
(五)聘用人员情况的核查:主要掌握各类聘用人员情况。统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法系统除外)聘用人员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岗位、聘用性质(编内聘用或编外聘用)、批准单位、经费来源、聘用时间等(详见附表)。
四、核查步骤
核查工作自2012年1月启动,2012年6月底全面完成,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2年1月底前)
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各县(区)编办根据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方案,2012年1月底前报市编办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2月—2012年3月)
按照“分级实施,逐级汇总”原则,2012年2月底前,完成乡镇机构编制核查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修正补录以及聘用人员的信息统计;3月底前,完成县(区)级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修正补录,以及聘用人员的信息统计;各县(区)编办将本地开展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于3月底前上报市编办。
市直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规格、核定编制类型、数量、结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以及实有人数、编外聘用人员等逐项进行认真自查,于3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修正补录(填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入库人员信息表),聘用人员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三)市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4月)
市、县(区)两级编办将联合组成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评估验收小组,于4月上旬对各县(区)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编办也将适时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在各县(区)工作总结报告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编办。
(四)省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5月-2012年6月)
省、市两级编办将联合组成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评估验收组,采取异地交叉形式,于5-6月开展对各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清理整改,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信息档案,为迎接省评估验收组来我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编办主任、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扎实推进工作。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把核查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等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细化措施,周密组织,及时协调,强化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编办、市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按照政策要求和文件规定,正确处理核查、清理和整改工作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人员信息的修正补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核查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报瞒报相关信息数据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编办将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核查工作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结合起来,在核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各县(区)编办要建立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附件:
1、编内聘用人员信息统计表
2、编外聘用人员信息统计表
3、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入库人员信息表
(表格请到“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