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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作者:综合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2-11-1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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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编办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市编办机构编制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奖惩以及重要建设项目、大额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由编办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人员:编办主任、副主任及编办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人员由编办主任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

三、议事原则

(一)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要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会上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不够成熟、意见不够集中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要时,由主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议大事”的原则。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是全局性和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编办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主任会议把方向、管全局、议大事的作用。

四、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并报主任审定后列入议题预案。

(二)会议议题预案确定后,有关科室须将议题相关的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需要份数印刷并报送与会人员。

(三)主任会议一般要由综合科预先安排,以便会议组成人员妥善安排工作,集中精力参加会议。

(四)主任会议须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任请假,并通知综合科。

(五)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主任确定。每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一至二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六)会议议题的汇报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分析问题要准确透彻,提出的措施要切实可行。

(七)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所涉保密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因泄密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保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要按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综合科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综合科要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报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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