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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联审机制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市编办督查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4-02-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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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编办〔2014〕1号

 

 

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联审机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人事管理的配合协调机制,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12号)、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1号)以及《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12]46号)等精神,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联合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二、审核内容和职责分工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编制部门负责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使用编制数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网络,建立完善机构编制数据库。

    人社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建立完善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社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完善工资预算档案。

    三、审核方式和期限

    结合工资发放,实行日常审核和年度审核两种方式。

    (一)日常审核。市本级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进入编、调出、退休、辞职、辞退、长期病事假及职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变动增减工资等,于当月的月底前,按程序办理在编人员工资变动审核手续。

    (二)年度审核。在日常工资变动审核的基础上,实行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年度审核。每年的9月10日—20日为各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固定审核期限。

    四、审核程序

    (一)日常审核程序:属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和事业单位分别填写《池州市本级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在编人员×年×月工资发放审核表》(附件一)、《池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月工资发放审核表》(附件二),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后再报人社部门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结果予以核拨人员工资和相关经费。

不属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填报相关表格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后再报人社部门核定人员工资,按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工资。

    (二)年度审核程序:年度申报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审核时,由各单位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年度申报表(附件三)、在编人员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花名册到同级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凭审核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年度申报表核拨工资。

    五、有关要求

    (一)年度审核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二)各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审。

    (三)各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审核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四)各单位填报数据和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联审机制的通知》附件.xls

 

 

池州市机构编制      池州市人力资源       池州市财政局

委员会办公室        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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