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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 作者:行政机构编制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02-2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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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及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指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使用;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落实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负责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重要文稿和政策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城市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科学技术服务科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标准;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承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鉴定工作;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引进、推广计划生育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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