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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 作者:行政机构编制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02-2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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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从市卫生局划给市环保局;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从市卫生局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地方卫生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卫生事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六)组织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努力降低发病率;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上报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上报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医疗质量监控,加强质量管理,实行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协调、指导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市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的培训、考试、评审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卫生外事工作,组织参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献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综合调研、卫生统计、政务公开、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人事与科教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卫生援外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系列各类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和应用;负责卫生信息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负责全市卫生事业费的财务年报汇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专项投资、市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国债等重大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基础设施以及外资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卫生经济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各项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

(四)政策法规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拟订医药卫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上报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五)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市献血办公室)

拟定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上报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献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检测工作;上报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和社区卫生管理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管理全市农村基本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协调、监督与指导工作;指导全市社区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

拟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以及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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