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由市卫生局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三)增加省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对市减排目标的职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协助管理各县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各县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市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争取上级环保投资和本级污染治理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市级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宣教法规科
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政府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市局信息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建设项目增减排污总量核定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办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提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分析提出相关环评意见;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汇总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五)污染防治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生态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参与指导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七)辐射管理科(科技监测科)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现状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城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环境保护局贵池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辖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核、审批辖区限额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辖区乡镇污染源调查工作,指导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负责辖区环境统计、信息、信访工作;参与并监督检查辖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