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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 作者:行政机构编制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02-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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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和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供排水、燃气、市政设施、散装水泥、新型墙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设 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办机关财务、政风建设、电子政务、新闻宣传、信访和维稳等工作;编制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管各类住房和城建政策性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直接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处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运行中相关问题;负责重要工作和事项的督办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并组织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行业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

(三)房产管理办公室

拟订房改和住房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制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征(拆)迁安置房和旧住宅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做好有关政策性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单位和个人的住房档案及货币化补贴档案;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组织实施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市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一般性维护工程计划编制、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

编制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分析工作。

(六)建筑质量监督科(安全与科技科)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项目的编制、争取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建、双拥共建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业管理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职称评审、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机关职工学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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