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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2010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01-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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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池州市2010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厅[2009]39号)、《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池办发[2010]16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集中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单独立项,实行扣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严重违规、比较严重违规、一般违规和轻微违规4个等次,根据被考核单位违规违纪情况,相应从单位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1.5分、1分和0.5分,无违规违纪的不扣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以及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和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

第七条  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包括:

㈠以审批资金、项目和物资,或者考核、评比和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㈡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

㈢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对口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㈣以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标准为依据,擅自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

㈤以口头打招呼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第八条  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的情况包括:

㈠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超政府机构限额擅自设置行政机构;

㈡以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为由,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行政机构内设机构;

㈢擅自增挂机构牌子、提高机构规格。

第九条  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包括:

㈠擅自调整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

㈡超行政编制限额配备人员;

㈢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未落实情况包括:

㈠未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

㈡部门增加、取消、划转和下放的职责未落实;

㈢部门职责未细化分解落实到业务科室,科室责任不明确;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清、工作关系未理顺。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未落实情况包括:

㈠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未组织实施;

㈡未按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及省编办备案获准的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

㈢未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1220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复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单位自查情况以及复查情况,综合分析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整改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六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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