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共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登录  |   注册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权力运行监管办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6-01 10:27
[字体: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权力运行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2016〕34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0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及其他权力。

第四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政府权力实施主体和调整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政府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建立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相协调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应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政府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创新管理。结合政府权责清单,创新政府管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任务

第八条  政府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相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服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应公开权责清单所有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运行流程图及廉政风险点等。

各部门应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运行信息。

第十条  建立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等,需要调整的;

(二)因上级政府依法取消、转移、下放权力事项,需要作出相应调整的;

(三)因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需相应取消的或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需相应下放的;

(四)因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加或转移权力事项的;

(五)因政府权力事项的名称、运行流程、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审批改后置、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权责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管理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各部门应依据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政府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执行政府权力有争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应及时提出协调意见或裁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行使政府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结合网上运行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做到权力运行有迹可循。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推行网上办事,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八条  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明确监察职责和监察方式,对政府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第十九条  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个人隐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商事主体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监督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政府法制、监察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部门政府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公众投诉举报的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或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部门绩效考核,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将社会投诉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估工作效能依据,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政府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布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权责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政府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政府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予以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