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市容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明办)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合署办公。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市情,研究拟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倒垃圾、渣土泼撒、乱贴乱画、乱披乱挂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花木草坪、园林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挖掘、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市容管理方面行政职能:组织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和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审批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利用、消纳;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督促全市的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和“门前四包”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议(提)案办理、财务、国有资产和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执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印局办简报和管理、维护局门户网站、局政务公开栏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工程渣土管理科)
负责拟订市容市貌管理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道、洗车场(点)的定点管理;负责停车场的设立、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全市的“门前四包”工作;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检查、考核和指导各市容大队日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划行规市的相关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制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上报、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书;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查处和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规定处罚的行为;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投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审查、办理和按规定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进行处理;对行政执法队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查,制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人员编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