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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浏览次数: 作者:行政机构编制科  信息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02-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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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粮食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制定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职责。

(三)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全市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

(三)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保障军粮供给;指导和帮助解决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给;建立与市外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

(四)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制定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选、新技术推广;负责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统计工作;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七)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制定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安排和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办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粮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承担相关粮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全市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财务科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粮食各项费用补贴的拨付、清算和使用监督,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调控科(监督检查科)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负责军粮供应工作;负责审核有关粮食企业经营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计划、质量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粮食质量、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等;依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仓储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拟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指导全市安全储粮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和质量安全;拟订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负责市级储备粮储存资质审查;承办粮食流通仓储设施投资项目有关工作。

(五)行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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