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将非煤矿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执行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较大事故及市管企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 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党群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承担其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港口、邮政、林业、旅游、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